军队文职技能岗的聘用管理规定主要依据《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》和《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》等,主要包含以下方面: 1.聘用合同订立 时间:自军队批准招录聘用之日起 30 日内订立书面合同,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,合同文本一式 3 份。 期限:一般 3-5 年,流动性强、专业技术和技能水平要求不高的岗位 1-3 年,从高校应届毕业生中招录的首次订立为 5 年,符合条件可订立至退休的合同。 试用期:首次订立可约定,一般不超 6 个月,1-3 年合同的一般为 2 个月,3-5 年合同的为 6 个月,部分人员可不实行试用期。 2.聘用合同履行和变更 履行: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,双方应全面履行义务。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等事项不影响合同履行,合并或分立时原合同继续有效。 变更: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;法律法规政策修订废止等致合同无法完全履行、文职人员岗位等变动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,应当变更,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。 3.聘用合同解除和终止 解除: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。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可解除的情形包括文职人员医疗期满不能工作、用人单位编制调整等致合同无法履行等;文职人员有试用期不符条件、2 次年度考核不称职等情形,用人单位可解除。文职人员在试用期内、用人单位损害其权益等情形下,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后可解除。 终止:聘用合同期满且未续订、依法服现役等情形下合同终止。合同期满但有特殊情形的,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。